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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 预案》《醴陵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9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264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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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9—01001
醴政办发〔2019〕3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
预案》《醴陵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醴陵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醴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株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醴陵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市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醴陵海关、市供电公司、市红十字会、醴陵火车站、市人武部、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演练,帮助和指导各医疗机构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健局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教育专栏,普及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典型事例。
市发改局 负责协商有关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协助相关单位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市卫健局落实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市科工信局 组织协调电力供应和通讯保障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协调上级科技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方案。
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健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 协助上级部门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市卫健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登记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 组织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应急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做好疫区交通秩序维护或交通管制工作。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进行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处置工作。
醴陵海关 协助相关部门对进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
市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疫情疫区电力的正常供应。
市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人武部 组织协调驻醴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醴陵火车站 负责对辖区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我市境内铁路畅通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根据上级安排,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计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健局按照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卫健局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通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3.3.1 报告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卫健局报告。
市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局可直接上报株洲市和省卫健行政部门。
市卫健局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人畜共患食源性疾病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2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镇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健局。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有:
(1)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或1周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乙类传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炭疽、伤寒(副伤寒)、登革热、甲肝/戊肝、输血性乙肝、麻疹、流脑、乙脑、钩体、流行性出血热、疟疾等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3)丙类传染病: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
(4)其它感染性公共卫生事件:1周内,发生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或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5)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6)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7)其它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出现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暴露人数50—999人。
(8)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24小时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9)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0)市卫健局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主要有:
(1)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发生肺炭疽、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1周内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10例以上。
(2)乙类传染病:一周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丙类传染病:一周内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出现死亡病例。
(5)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死亡5人以下。
(6)其它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一起突发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一起突发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9人。
(7)环境因素事件:在24小时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死亡6—9人。
(8)意外辐射照射事件: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9)株洲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主要有:
(1)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5—30例以上病例;1周内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20例以上,在全市范围内流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其它感染性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疫情有扩散趋势。
(5)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6)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
(7)其它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死亡10—29人。
(8)环境因素事件:24小时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死亡10—14人。
(9)意外辐射照射事件: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主要有:
(1)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我市发生,并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其他感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3)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我市发生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5)国务院及其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2 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健局按照责任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株洲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市卫健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健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4.2.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株洲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株洲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4.3.2 处置措施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和储备工作。市卫健局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同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市卫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市卫健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响应行动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3.4 信息报告和发布
3.5 应急响应终止
4 应急保障
4.1 通讯保障
4.2 队伍保障
4.3 药械保障
4.4 救治演练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5.2 公众参与
5.3 奖惩与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1 暴力或恐怖事件;
1.4.2 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1.4.3 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事件;
1.4.4 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1.4.5 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1.4.6 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1.4.7 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群体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1.4.8 生物制品、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污染的事件;
1.4.9 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1.4.10 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如学校、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地)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意外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卫健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市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红十字会、市人武部、醴陵海关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2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起草预案,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案、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质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承办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健局 组织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市发改局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应急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应急处置储备金、编制储备金启动预案专项资金,并做好财政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工信局 组织协调全市各电信营运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力企业保障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 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对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英勇献身人员的烈士认定及有关抚恤政策。
市人社局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秩序,保障有效供给。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审核新闻发布口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红十字会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人武部 组织指挥辖区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醴陵海关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长由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专家组
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出咨询建议、预案分级、技术指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紧急转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调查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包括现场伤员救治及转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做好现场标识、分区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 应急响应和终止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
(1)一次事件伤亡3人以上、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1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2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市州、县(市、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2 应急响应
3.2.1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健局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
3.2.2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3.2.3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在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3.2.4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在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卫健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健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株洲市卫健行政部门。
4 应急保障
4.1 通讯保障
全市各急救网络医院要配备无线电话,设置急诊科专线电话,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医疗应急救援组或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医疗救治网络组织的联络通畅。
4.2 队伍保障
要大力加强医疗救治人才资源储备,积极培养结构合理、训练有素、德才兼备的各类医疗救治人才,重点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医疗救治人才,各级医疗机构特别需要加强复合型高素质现场应急医疗救治人才的培养。要创新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着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并切实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稳定专业队伍。
4.3 药械保障
要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建立健全药品、救护设备、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质的储备制度,平战结合,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
4.4 救治演练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组每年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模拟演练,确保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演练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个人防护等,以不断提高市卫健局和医疗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总体应急能力和水平。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市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5.2 公众参与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广泛社会参与、救助网络,形成全社会、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良好氛围。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组织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5.3 奖惩和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予相应抚恤;对因此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预案,报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卫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醴陵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阶段划分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应对准备
3.1 预案及方案制订
3.2 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3.3 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I级响应
4.5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6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 恢复评估
5.1 总结评估
5.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规范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株洲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流感大流行的防范和应急工作。
1.4 阶段划分
根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简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应对过程划分为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恢复评估阶段。
1.5 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联防联控,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加强宣教、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醴陵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市畜牧局、市台办、市红十字会、市供电公司、醴陵海关、醴陵火车站、武警醴陵中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与指挥全市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其日常工作。在应对准备阶段,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在应急响应阶段,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口岸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科技组、畜牧兽医组、社会治安组、对外合作组等9个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醴陵海关、武警醴陵中队等相关单位和专家组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的会议组织、重要工作督办、信息管理、专家组管理等工作。
(2)口岸组。由醴陵海关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醴陵火车站、武警醴陵中队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督促落实口岸、交通工具及其场所的各项防控措施。
(3)医疗防疫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醴陵海关、市红十字会、武警醴陵中队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应对策略、措施及建议。
(4)保障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醴陵海关、醴陵火车站、武警醴陵中队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疫情防控物资及产品质量保障、资金保障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以及应急通信保障。
(5)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卫健局、醴陵海关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疫情信息互通,开展疫情防护知识科普宣传、舆情监测和心理疏导。
(6)科技组。由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开展流感大流行趋势预测预警及防控技术研究,组织相关机构参与流感大流行应急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协调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7)畜牧兽医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局、醴陵海关、武警醴陵中队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及其信息管理,组织动物流感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及相关技术培训,指导各地稳定养殖业生产。
(8)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信访局、武警醴陵中队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密切关注因疫情引发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安全事件。
(9)对外合作组。由市台办牵头,市商务局、市卫健局、醴陵海关、市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流感大流行应急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务,收集省内外疫情及防控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单位;负责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市内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员救治的联络工作。
各工作组还需做好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跟踪市内外疫情信息,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风险及疫情趋势,提出应对策略及措施,开展技术指导和相关科研工作。
3 应对准备
3.1 预案及方案制订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订相应的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3.2 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开展全市流感大流行疫苗、抗病毒药物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并制订使用方案。市科工信局做好调运准备、组织加强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交通运输协调和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我市医药储备品种及规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铁路部门制订应急物资优先运输方案。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安排落实疫情应急工作资金。市人社局、市卫健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支付参保人员在流感大流行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市民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
3.3 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
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醴陵海关等有关单位加强对人群流感疫情、相关动物流感疫情及口岸流感疫情、进出境动物流感的常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应对策略和措施。
4 应急响应
根据流感疫情流行发展程度,应急响应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视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及时报告株洲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省内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我市尚未发现由此引起的人间病例。
(2)我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3)根据株洲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指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1.2 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加强疫情监测,强化相关异常事件报告;及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出入境检验检疫。醴陵海关加强检验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可疑病例和受污染物资。
(3)医疗救治。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一般病例就地治疗,重症及危重病例视病情逐级转运。
(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督促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5)疫苗、抗病毒药物、诊断试剂等物资储备。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应对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或适当调整。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省内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市,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2)本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2.2 应急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监测,强化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
(2)出入境检验检疫。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
(3)医疗救治。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
(4)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
(5)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省内外、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发布市内外旅行警示。
(6)其他措施。做好学校、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市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2)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 应急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完善人群疫苗接种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
(4)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工作。
(5)社会措施。依法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实施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4 I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我市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2)全市一半以上镇(街道、长庆示范区)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3)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4.4.2 应急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监测流感病毒变异,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2)医疗救治。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3)社会措施。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信息报告、通报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和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疫情;相关单位要及时互通疫情信息,并加强与驻醴部队、武警部队等的相关信息沟通。
4.6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加强疫情形势研判,强化防控策略措施,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当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市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5 恢复评估
5.1 总结评估
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的总结与评估。
5.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本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流感大流行防控与应急能力。
6.2 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集体和个人追究责任,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补偿。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发[2019]3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9.5.21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4.5.21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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